離婚&分手差異
 

 

離婚與分手的差異與感受也許在一般人認知裡所差無幾,也是頂多就是法律上一個有規範一個沒有,然而身歷離婚其境者,絕對能踏踏實實的感受那無法言喻的巨大差異!

 

分手的原因可以很多元,甚至再不合理都能夠強制成立,只要戀愛的單方有了分手意願,那麼分手的情境與事實就已創建。
可是並不是所有意圖離婚者,都可以順利離開一段不健康、不快樂又或是惡質的婚姻,這也是離婚協助或婚姻挽回服務存在的原因。
舉例來說:分手常見的個性不合理由,在法院上使用恐怕無法構成受理離婚的請求,因為台灣的法律規定(或說慣例),「只有過失較小的那一方」,訴請離婚才能獲得勝訴。
所以,不論那段婚姻破裂到甚麼程度,只要過失較小的一方不願離婚,法律通常會選擇保留這段婚姻。
結論上來說,婚姻是法律上保障了彼此戀愛關係,離婚無法像戀愛分手般隨心所致,從另個角度來說,婚姻是戀愛關係昇華的契約保障,只可惜基於制度面與人性面的各種考量下,反而造就了脫離不幸婚姻的困難度…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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